本数据库依据GB 29921-2021及GB 31607-2021标准文本编制,并根据标准中的食品类别情况进行了数据处理,以使下级食物分类可查询到其从所有上级食品类别所继承的限量要求。本数据库尽可能及时准确地提供查询信息。查询结果仅供参考,具体以《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预包装食品中致病菌限量》(GB 29921-2021)和《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散装即食食品中致病菌限量》(GB 31607 -2021)标准文本为准。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预包装食品中致病菌限量》(GB 29921-2021)于2021年11月22日实施,《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散装即食食品中致病菌限量》(GB 31607 -2021)于2022年03月07日实施。
本标准规定了预包装食品中致病菌指标及其限量要求和检验方法。
本标准适用于表1类别中的预包装食品,不适用于执行商业无菌要求的食品、包装饮用水、饮用天然矿泉水。
无论是否规定致病菌限量,食品生产、加工、经营者均应采取控制措施,尽可能降低食品中的致病菌含量水平及导致风险的可能性。
样品的采集和处理按GB 4789.1执行。
采样方案和检验方法按表1规定执行。n为同一批次产品应采集的样品件数,c为最大可允许超出m值的样品数,m为致病菌指标可接受水平限量值(三级采样方案)或最高安全限量值(二级采样方案),M为致病菌指标的最高安全限量值。
附录A用于界定致病菌限量适用的食品类别。
注:表中“m=0/25 g或25 mL或100 g”代表“不得检出每25 g或每25 mL或每100 g”。
本标准规定了散装即食食品中致病菌指标及其限量要求和检验方法。
本标准适用于散装即食食品。不适用于餐饮服务中的食品、执行商业无菌要求的食品、未经加工或处理的初级农产品。
无论是否规定致病菌限量,食品生产者、加工者、经营者等均应采取控制措施,尽可能降低食品中的致病菌含量水平及导致风险的可能性。
样品的采集和处理按GB 4789.1执行,按表1中检验方法检验。预先包装但需要计量称重的散装即食食品中致病菌限量按照GB 29921相应食品类别执行。
注:表中“0/25 g(mL)”代表“不得检出每25 g(mL)”。
提供给消费者可直接食用的非预包装食品(含预先包装但需要计量称重的散装即食食品),包括热处理散装即食食品、部分或未经热处理的散装即食食品、其他散装即食食品。
3.2 热处理散装即食食品制作过程中,所有组分均经彻底加热处理(中心温度至少达到70℃,持续时间至少1 min)后销售的散装即食食品。
3.3 部分或未经热处理的散装即食食品制作过程中,加人了未经彻底加热处理组分或生鲜组分的散装即食食品。
3.4 其他散装即食食品经腌制、干制或发酵等工艺制备的散装即食食品和上述类别不包括的散装即食食品。